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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安委辦山西省礦山安全生產督導組第二階段檢查發現的部分礦山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發稿時間:2024-03-27 來源: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點擊:

      經國務院主要領導批準同意,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自2023年11月底至2024年5月對山西礦山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全面督導,目前正在開展“堅持問題導向,進行集中督導”第二階段督導工作。督導組和山西省同向發力,緊盯重點地區重點礦山,扎實開展督導檢查、幫扶服務、整改落實等工作。同時,加強典型案例通報曝光,著力提升督導效能,前期對第一階段督導檢查發現的12起典型案例進行了集中曝光。按照督導組要求,為充分發揮典型執法案例警示教育和強力震懾作用,近日山西省安委會辦公室再次集中曝光了10起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1月11日,督導組對山西煤炭運銷集團金達煤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礦存在2條重大事故隱患:一是超能力生產,該礦核定年生產能力為180萬噸,2022年6月、8月、9月、11月實際原煤產量均超過核定年生產能力的10%。二是“三量”不平衡,該礦《10403綜放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評價及水害隱患治理情況分析報告》于2023年2月8日提交,2月10日經上級公司批復,但礦井1月底便將10403采煤工作面煤量計入回采煤量,1月底實際剩余回采煤量為10208采煤工作面的5.3萬噸,實際可采期0.42個月。

      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企業實施“一案雙罰”,責令停產整頓,企業罰款273萬元,企業主要負責人罰款14.1萬元。

      案例二

      2024年1月18日,督導組對河曲晉神磁窯溝煤業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礦存在2條重大事故隱患:一是未按規定配備“五職礦長”,煤礦在2021年12月7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間未設置專職安全副礦長,由副總工程師代替履職。二是煤礦未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未制定專門的密閉管理制度,未編制和采取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封閉及管理專項措施。

      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企業實施“一案雙罰”,責令停產整頓,對煤礦企業罰款65萬元,企業主要負責人罰款10萬元。

      案例三

      2023年12月22日,督導組對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古交福昌煤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礦存在2條重大事故隱患:一是甲烷傳感器故障未斷電,人為刪除甲烷傳感器測點信息。二是煤礦采煤、掘進2個專業只配備了1名專業技術人員。

      依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礦安〔2023〕61號)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第三項、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第一項的規定,對該企業實施“一案雙罰”,責令停產整頓,對企業罰款200萬元,企業主要負責人罰款15萬元。

      案例四

      2024年1月27日,督導組對山西長治羊頭嶺南窯溝煤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礦存在3條重大事故隱患:一是隱瞞150202采煤工作面。二是該礦為基建礦井,基建期間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范圍組織生產。三是圖紙造假,《15#煤層施工進度圖》標注150101采煤工作面回風順槽長度218 m、切眼長度151m;現場實測150101采煤工作面回風順槽長度311.6m、運輸順槽長度311.6m、切眼長度146m。

      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五)項、第(十二)項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4號)第十八條第(五)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實施“一案雙罰”,責令停產整頓,煤礦、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罰款共計1518.39萬元,該礦礦長、基建礦長涉嫌安全生產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機關。

      案例五

      2024年1月22日,督導組對山西挖金灣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礦存在3條重大事故隱患:一是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下達生產計劃,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為70萬噸/年,晉能控股煤業集團有限公司2023年對該礦下達生產商品煤計劃320萬噸/年。二是超能力生產,2023年礦井原煤產量441萬噸,超過全年原煤產量核定生產能力的530%。三是挖金灣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所采4#煤層為自燃煤層,未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

      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十條第一款,《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礦安〔2023〕61號)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七條,對該企業實施“一案雙罰”,責令停產整頓,企業罰款175萬元,企業主要負責人罰款10萬元。

      案例六

      2024年1月24日,督導組對山西煤炭運銷集團炭窯峪煤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礦存在2條重大事故隱患:一是超能力生產,2023年礦井原煤產量315.6萬噸,年度原煤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163%。二是風量不足,8206綜放工作面設計需要風量為1316.3m³/min,2024年1月24日現場檢查發現,工作面實際供風量891m³/min。

      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十條第一款,《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礦安〔2023〕61號)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三條,對該企業實施“一案雙罰”,責令停產整頓,企業罰款404萬元,企業主要負責人罰款33萬元。

      案例七

      2024年1月21日,督導組對山西保利平山煤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礦存在1條重大事故隱患:該礦停產整頓期間未經檢查驗收,擅自組織生產。

      晉城市應急管理局已立案,正在開展調查,已責令停產整頓,擬對該企業實施“一案雙罰”,并沒收企業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

      案例八

      2024年1月23日,督導組對蒲縣宏源集團北峪煤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礦存在2條重大事故隱患:一是擅自開采(破壞)安全煤柱。二是1106切眼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無法實現風電閉鎖。

      依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4號)第十條第三項、第八條第八項,《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的規定,對該企業實施“一案雙罰”,責令停產整頓,企業罰款150萬元,企業主要負責人罰款10萬元。

      案例九

      2024年1月12日,督導組對五臺縣高洪口鄉中興石料廠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礦存在6條重大事故隱患:一是采用“一面墻”開采,未采用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或者分層開采。二是采場工作幫坡角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三是未提供邊坡安全管理和檢查制度,未開展邊坡穩定性分析。四是露天礦山邊坡出現橫向及縱向放射狀裂縫。五是礦山自主運輸道進入最上部臺階的道路坡度,超過設計坡度10%以上。六是礦山未設置安全平臺和清掃平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五臺縣人民政府制定的《五臺縣市縣發證礦山資源整合實施方案》,由五臺縣自然資源局依法公告關閉。

      案例十

      2024年1月23日,督導組對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礦業分公司峨口鐵礦進行檢查,發現該礦存在7條重大事故隱患:一是南西采區1756m分段敷設的JB/T 8735.2-2016 YZ電纜為非阻燃電纜。二是井上、井下對照圖與實際不符。三是南西采區1810m分段B10#進路距巖脈巷小于5米處存在高懸頂采空區,未及時處理。四是礦山安全監測系統顯示井下主通風機故障停機,工作人員未立即向調度室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五是南西采區北翼1846m分段設有主通風機,但該分層通往主通風機的巷道坍塌、封閉,導致無法迅速調換主通風機備用電機。六是未按動火票要求對作業危害進行分析和采用攝錄設備錄像等措施。七是牛圈溝第一尾礦庫在線監測系統運行不正常未及時修復,監測預警只有3級,缺少藍色預警;水位監測2023年5月16日后無數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責令繼續停產整治,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合并處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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